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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济宁弘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主任会计师郑尉然的惩戒决定书

2021/7/20 16:22:35  阅读:

           

2021)鲁会惩决字2号

 

济宁弘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主任会计师郑尉然

济宁弘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证书编号:37080024,财政部门批准设立时间:2013年1月。

郑尉然,男,济宁弘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主任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70700070004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协会组织检查人员对你所违规执业问题和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所冒用他人名义执业签署报告,且被抽查的审计报告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意见,郑尉然作为签字主任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相关规定,经惩戒委员会表决通过,决定给予你所和主任会计师郑尉然“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责令你所及主任会计师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做好迎接复查的准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中抽查4份审计工作底稿)如下:

1.冒用他人名义执业签署报告。你所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期间共出具31份审计报告,档案留存的大部分审计报告未经注册会计师贾炳坤签名盖章,部分审计报告由你所代替签名,未盖章。经询问,贾炳坤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和印章由其本人保管,主任会计师郑尉然送至客户的审计报告中,贾炳坤的签字为代签,未盖章。且你所在明知被投诉举报后仍冒用他人名义出具了《泰会报审字(2021)第0204号》审计报告。

2.审计工作底稿管理不规范。你所审计工作底稿档案页面未打码,未编索引号,未及时整理归档。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有关规定。

3.初步业务活动阶段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3份报告未编制初步业务活动程序表、业务承接评价表和业务保持评价表等;4份报告未编制初步风险评估问卷、专业胜任能力评价表、独立性问卷及评价表等;4份报告未编制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有关规定。

4.风险评估阶段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4份报告未在被审计单位业务流程层面上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并编制底稿;未进行控制测试并编制底稿,未编制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未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审计策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有关规定。

5.其他审计程序工作底稿未取得相关资料,未执行审计程序。4份报告未见对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对法律法规的考虑、会计估计、期后事项、或有事项、持续经营、关联方交易事项、诉讼和索赔等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等。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等相关准则有关规定。

6.业务完成阶段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4份报告未见项目经理复核声明书、项目合伙人复核声明书、质量控制复核人复核声明书等;4份报告未执行质量控制制度,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不到位,未见审计工作完成情况核对表等。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 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有关规定。  

7.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信息不充分。3份报告损益类科目仅披露本年数未披露上年同期数;3份报告未披露现金流量表内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有关规定。

8.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4份报告未获取被审计单位征信报告和《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等证据材料;4份报告未获取往来款、存货的大额购货合同及相关协议,且未获取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科目相关的纳税申报表等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有关规定。

9.实质性测试程序实施不完整,部分程序未执行。4份报告部分内容未按新准则列示,其中3份报告所附报表未按照会计准则格式列示;4份报告审计底稿部分科目只有审定表且无其他审计过程和证据资料等问题,包括实质性测试底稿一般仅编制各科目的审定表、部分科目未按审计准则执行相应的实质性测试程序、未进行抽凭测试、未进行截止性测试、支持性资料获取不足,同时部分科目未执行监盘、函证、观察、检查、询问等程序;4份报告均未附现金流量表相关内容工作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等相关准则有关规定。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7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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